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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检察院开庭审理首例非法狩猎损害公益案

2020-06-15 09:58:12 来源:多伦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鲁旭

  近日,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高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多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司法鉴定,该案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斑翅山鹑、雉鸡、狍子均属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其中斑翅山鹑(俗称:沙半鸡)价值1000元/只,共计35只;雉鸡(俗称:野鸡)价值300元/只,共计2只;狍子价值3000元/只,共计2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高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涉案野生动物经济价值达41600元,我院依法对二被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高某某、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弥补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破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

  案件警示

  春夏季是鸟类频繁活动期,也成为非法捕鸟高发期。一些人可能以为抓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这其实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珍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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