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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人民法院:多伦县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4-03-20 10:30:08 来源:多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多伦县长安网

  诉前财产保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避免胜诉当事人空有一纸判决却无法保障权益兑现而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案结不了局面。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规避给付义务,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能够全面履行,我院向您送达一份《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

  一、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活动。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行为。

  二、应当准备的申请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份。

  申请书应当载明: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②请求事项及事实与理由;③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线索;④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⑤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公民、员工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证明(例如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公章的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律师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

  3.根据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保函担保、现金担保等,情况紧急时,优先选择高效、快捷的担保方式,以法院审查后要求为准。如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②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③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④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需提交起诉书及证据材料1套。

  5.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缴纳申请费,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如申请人不按要求预交申请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不予批准。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和执行

  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若申请及担保符合条件,在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合理预估诉讼风险,并判断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

  3.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妨害诉前保全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法院提出,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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